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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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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无罪辩护成功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介】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因琐事用剪刀将被害人乙某左臂扎伤。经鉴定,乙某左上臂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疑罪从无  成伤鉴定  无罪判决

【辩护过程】

    承办律师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且侦查机关存在隐匿证据,收集的证据也都不利于当事人。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研究控方的证据是否充分,则成了本案的关键。

承办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本案所有案卷,为了获取有关案件更为详实的的资料和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开始极力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终于承办律师找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且也发现了控方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案发生时现场还有多位目击证人目击了案发的经过,故本案收集、审查、判断客观中立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也显得格外重要。因目击证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证言所反映的过程、情况,真实性较强,对查清事实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本案侦查机关并没有向他们进行取证,一审庭审时,承办律师申请了多位目击证人出庭,就案件事实进行作证。

审查起诉及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辩护人屡次提出了成伤机制鉴定申请,但公诉机关及审判阶段均未同意辩护人的鉴定申请。虽然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非常低,但承办律师也没有被困难屈服,越有挑战性的工作就越能激发的承办律师的热情和信心!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意见为,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剪刀不符。二审阶段,承办律师又委托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知名的法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乙某左上臂的损伤是否为剪刀所形成提出专家意见。法医专家就乙某的左上臂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鉴定意见的作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为本案最终的无罪判决打下了胜利的基石。

本案从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到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走完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牵扯了三年左右的时间,本案经历了被调查、取保候审、起诉、一审“无罪”判决、检察院抗诉、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等一系列司法程序。三年来,当事人背负着涉嫌犯罪的沉重压力。如今终于获得一纸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意见(节选)】

一、《起诉书》指控甲某用剪刀将乙某扎伤的事实严重错误

二、《起诉书》认定甲某用剪刀将乙某扎伤,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一)颠倒黑白——乙某的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不稳定,缺乏真实性

1.乙某甲某如何用剪扎他的情节描述前后严重矛盾、多变,缺乏真实性可信度

被害人的陈述以那个为准?如果真的有被医用剪刀划伤的事实乙某应该对受害经过有一个清晰一致的陈述,就不应该出现反复无常,前后严重矛盾。对存在的根本性矛盾无法合理解释。况且,乙某在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还暴露出了多处与之前两次笔录陈述完全矛盾之处故,乙某的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不稳定,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2.《起诉书》所指控的致伤工具医用剪刀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硬伤

本案二审庭前侦查机关对剪刀斑痕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DNA检验,检验结果为非人类血迹和组织样品”,因此无法与乙某进行个体同一性对比分析。该DNA检验报告足以说明本案“被害人”乙某及7位证人一致指证的以及辨认,所证实的被告人的作案手段、致伤工具(剪刀)与DNA检验报告存在严重矛盾。DNA检验报告导致《起诉书》认定的甲某与乙某左臂损伤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缺乏证明力,成为本案证据体系上的硬伤。据此,“被害人”乙某和7位证人证言均不具有真实性

本案乙某一方的证人编造的证词均是围绕了甲某持剪刀扎(划)乙某导致乙某左上臂受伤这个事实而证。甚至于,在原一审庭审中,在甲某提出要求对剪刀是否留有甲某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后,乙某还高调的书面申请对剪刀上遗留的自己的血迹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DNA检验报告的面前,乙某及其一帮证人的所有目击到甲某持剪刀扎(划)乙某的证言,就完全缺乏真实性。本案二审上诉期间,侦查机关又组织证人倪某某、谢某某对剪刀的辨认,也均是虚假的“伪辨认”无疑。本案认定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证据体系崩塌,该物证剪刀不具有任何证明力,不应采信,更不应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定案依据。但该DNA检验报告也恰恰可用于印证甲某无罪辩解的真实性。

(二)证据陷害下的相互印证”,《起诉书》在对证据的采信与运用上存在重大问题

我们不难看出《起诉书》用来指控的言辞证据证人乙某1乙某妻子)、乙某2乙某儿子)、乙某3乙某生意伙伴)、乙某4乙某3朋友)、乙某5乙某司机)、乙某6乙某司机)、乙某7乙某员工)等七人均是“被害人”乙某一方具有利害关系或与甲某有利害冲突。他们有相互交流串供的可能和条件,足以影响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他们的所谓证言对案件起因及事情的发生过程,均存在故意严重歪曲事实之处,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故,《起诉书》指控甲某用剪刀扎伤乙某的证据因存在“被害人”前后矛盾的陈述,乙某一方的七位证人证言相互间矛盾之处显明突出,且这些矛盾无法合理解释排除,缺乏真实性。更兼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朋友具有强烈的必致甲某担责任之目的动机。故,《起诉书》认定的上述证人证言内容缺乏真实性,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三)不应无视有利甲某的证据,即证人某1、某2、某3、某4等人的证言所能证明的关键事实

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双方的陈述及辩解大相径庭。因此 ,收集、审查、判断客观中立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就显得格外重要。因其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证言所反映的过程、情况,真实性较强,对查清事实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证人某1、某2、某3、某4由于她们身份的独立性,决定了她们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她们所反映的情况应当说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相对而言,她们的证言相对中立,无疑更可靠、更可信,证明力较强,具有可信性尤其是在她们的证言相互吻合与甲某无罪辩解的佐证,足以认定乙某在案发现场根本就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这一情节是真实、可信的。

(四)乙某的左上臂损伤与受伤机制不一致,无法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乙某的左上臂损伤切割伤形成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1.本案的“剪案发时“争执打斗的状态下”能否形成乙某左臂上这么平行整齐的伤口是非常值得质疑的?鉴于此,原一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委托天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剪刀不符。据此,无法排除乙某的左上臂损伤是切割伤,自造伤的可能。

2.本案二审庭审时,辩护人特申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专家出庭就乙某左上臂的损伤是否为医用剪刀所形成提出意见。其就乙某的左上臂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即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医用弯头剪刀不符。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所认定的在案证据认定甲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在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而与本案没有丝毫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某1、某2、某3、某4等证人确一致证实甲某没有对乙某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辩护人期望,合议庭以深厚的专业功底,秉持法律人应有的良知,为甲某主持公道还甲某清白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不应在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错误背书!我们希望判决不要再出现新的司法的被害者。建议合议庭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对甲某彻底宣告无罪!

辩护人坚信我们的审监庭法官能拨云见雾、明辨是非,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无罪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甲某因琐事用剪刀将被害人乙某左臂扎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点。甲某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至今一直否认其用剪刀扎伤乙某,并且在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并未陈述甲某用剪刀将乙某扎伤的情形。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但是辽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衣服上血迹和剪刀瘢痕鉴定,鉴定结论为:剪刀瘢痕为非人类血迹和组织样品,无法与被害人进行同一性对比分析。被告人甲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天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损伤是否是医用剪刀形成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医用弯头剪刀不符。被告人甲某的辩护人还提供了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法医专家出具的出面质证意见,认为:剪刀不能形成乙某照片上的损伤。综合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甲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用医用弯头剪刀将乙某的左上臂扎伤的事实,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无罪。

【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几率非常小,无罪宣判的过程对于辩护律师和审判法官都需要勇气和信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理念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出发,果断、坚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被告人的尊重、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尊重。当律师的工作努力到感动自己的内心时候,成绩的出现就不是一种偶然。不管什么案件,不管它多么复杂,我们都会不断地努力去探索,去追求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力争不息。

本网承诺:本网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律师介绍】

     专攻刑事辩护  专办刑事案件

    邹广杰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辽宁省负责人。于2000年,18周岁时考取律师资格,为我国最年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第一人(男性)。2005年至2010年执业于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2011年执业于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至今。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成功办理无罪释放案件十四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九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四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一起)。其中四起涉嫌职务侵占案(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三起涉嫌诈骗案(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一起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案金额630万元);一起涉嫌抢劫宝马汽车案;一起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一起涉嫌贩卖毒品(冰毒)49克案;一起涉嫌放火案;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定罪免刑、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邹广杰律师多年来亲自承办多起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第一被告人涉嫌十三项犯罪);辽宁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沈阳浑南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5.20”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案;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案(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等。

 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十多年刑事辩护律师生涯的磨砺,练就了邹广杰律师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使其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十多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广杰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丰富的刑事诉讼实战经验,对辩护工作的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从而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多年来,邹广杰律师在办理众多刑事案件中的精彩辩护和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家属的充分肯定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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