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毒品犯罪

13870995066

毒品犯罪
当前位置: 专业领域 >> 毒品犯罪 >> 浏览文章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龚某贩毒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罗小柏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被告人龚某从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于其出租房内,并雇请、指使被告人陈某2、陈某1二人租赁车辆,帮助其贩卖毒品五次共计4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36粒及60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4年9月2日下午,舒某联系龚某购买2公斤甲基苯丙胺,并交给龚某毒资8万元。龚某随即联系上家,并携带毒资驾驶轿车从上家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26.7克后返回南昌市,将毒品藏匿于出租房内。途中,龚某电话联系舒某来取毒品,但舒某未及时来提取毒品。当晚,龚某、陈某1、陈某2和舒某分别被抓获。案发后,在龚某上述出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26.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69.58克。

综上,被告人龚坡伙同陈某1、陈某2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300.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粒、价值6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洪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某、舒某、陈某1、陈某2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龚某判处死刑的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7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龚某死刑,并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赣刑终71号判决:上诉人龚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龚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龚某具有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故龚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鉴于龚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时龚某指认了地点,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抓捕起到一定作用,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经历了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最后改判的艰难之路,最后能得到改判的结果,非常不容易。二审法院给出的改判原因为,龚某指认了同案犯舒某的藏匿地点,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抓捕起到一定作用。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于龚某被抓后后立即指认舒某藏匿地点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争议。龚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能否掌握该线索?龚某指认舒某的藏匿地点, 是否属于“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或“现场指认”的情形?这些对判断立功情节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龚某在被抓后立即指认舒某的藏匿地址,期间过程不过几个小时,对防止同案犯舒某逃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行为对抓捕同案犯有积极的、实际的贡献,仅将其评价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行为并不妥当。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情节,不能机械地去理解,应结合当下情境,全面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对协助抓捕所起的作用。好在本案二审法院虽没有认定龚某的指认行为系立功,但承认其对于抓捕起到一定作用,也依法对龚某的量刑进行了改判。

选择,因为信赖!

预约热线:13870995066

周一至周日 09:0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