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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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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十个辩护思路

 吕启进

辩护思路

01.毒品转让行为是否有偿?如系无偿,则不符合“贩卖毒品”一说。

0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贩卖的是毒品,进而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以及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03.行为人是毒品转交人的,是否明知自己帮忙转交的是毒品?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04.行为人系吸毒人员的,其购买毒品是为了供自己吸食时,不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05.吸毒人员找人帮忙介绍卖家,进而购买毒品予以自己吸食的,介绍人没有从中牟利的,对介绍人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06.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的,对这些毒品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07.本罪既遂形态是“毒品实际转移”,不以获利的先后或口头达成交易协议为既遂。

08.对于“以贩养吸”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计算贩毒数量时,注意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是否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09.毒品是前一行为取得(比如盗窃、抢夺等),行为人不明知其取得的物品是毒品的,不成立本罪。

10.毒品系家庭其他成员留下的,行为人将其出卖时,构成本罪但可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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