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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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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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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背景

2018年1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国办专门为此发《通知》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别于以往的打黑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别于以往历次的打黑行动。打黑,主要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扫黑除恶,既要一如即往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要打击“恶势力”犯罪,还要打击借助“软暴力”的各类刑事犯罪,即打击的范围包括涉黑、恶势力、软暴力,比以前的打黑要宽泛很多。以往打黑,主要是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严厉惩处。这次扫黑除恶,要求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以往打黑,主要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个案惩处。这次扫黑除恶,是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律师如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刑事案件进行依法依规辩护

首先,辩护律师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自觉地处理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大局的关系。

第二、要严格执行涉黑案件(包括涉及恶势力案件、软暴力案件,下同)报备制度。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后,要及时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备,报备的具体事项包括委托人基本信息、辩护人信息、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类型等,接受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切实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案件的辩护水准。除了学习《刑法》294条及其立法解释、最高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2009年及2015年的座谈会会议纪要外,还要根据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案件的特征,认真学习研究司法机关出台的指导意见,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犯罪构成、辩护要点,依法依规履行会见、阅卷、出庭、辩护等各项职责,提高辩护业务水准。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门槛,比以往打黑行动中的立案标准要低一些,辩护律师要充分注意这一点。

第四、律师执业权利如果遇到侵害的话,应当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辖区内的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的维权机构或多方联络机制,向有关司法机关或办案机关反映情况、联系协调、交涉处理,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要通过罢庭、静坐、举牌、行为艺术、在网络上公开案情、制造舆论、施加压力等不正常的方式维权。

希望各位律师同仁,在即将到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依法依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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