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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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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案例分析

 宋立峰律师

一、案情介绍:

  A系原某北方城市某主城区区委书记,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完后移送法院进入一审阶段。A的家属此时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案件:

  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去当地看守所多次会见B,详细询问案件领过。初步掌握案情后又去跟主办法官沟通有关案情并复印全部案卷。

  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经汇总得到以下信息:

  1、A被指控接受七人的贿赂,受贿总额一千三百多万;

  2、律师会见时,A本人对七宗指控全部予以否认,并详细进行了辩解说明;

  3、本案系纪委办案后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在纪委及后面检察院侦查期间A做过多次有罪供述,期间有其本人的自书材料;

  4、A要求律师做完全的无罪辩护。

  三、确定辩护方案:

  律师全面分析案情后得出如下结论:

  1、A被指控的七宗受贿行为每一件都有辩点,但考虑全案情况,律师认为应集中火力辩护其中最大一项单笔受贿一千万的指控,当然其他六宗指控也不能掉以轻心,但重点应突出,观点应鲜明。

  2、将辩护方案与A及A的家属沟通,两方面均表示认可。

  四、分析案情:

  1、这项受贿指控简要介绍一下:

  B系A任职城市的一位开放商,平时两人私交不错。A本人系我国较早杀入股市的资深股民,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炒股,获利颇丰。A建议B在某证券公司开户并承诺带B一起炒股挣钱,B按A的建议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开户时绑定的是B自己的手机号,即该账户的任何资金流动B是清楚知晓的)并存入一千万本金,B将开户资料交给A托其保管。A业余时间日常炒股时有时候也委托证券公司经理C让其帮忙打理B的账户,原则是投资低风险的项目,保本为主。A后面因其他事宜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B听闻A出事后迅速去证券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补办了手续并将里面的资金申请全部取回,经过这几年的投资该账户盈余几万元连本金一千万被B全部取走。

  2、律师案情分析:

  (1)B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设置密码,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号,其帐户资金由自己掌控和全部取出,其享有对账户资金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A虽然知其账户名和密码,但无权取出和占有其帐户资金,A不具有控制其帐户和将该帐户资金转出的资格和条件。事实上A也没有产生过取出B账户资金的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

  (2)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 22号)第四条“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的规定,被告人不存在“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的问题,也不存在“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的问题,仅知晓其密码,询问过C该账户股票交易的情况,不符合“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的规定。

  (3)B账户内资金连同产生的盈利一直是被B掌控最后也是被B全部取走的,指控A受贿B这10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五、开展辩护工作:

  庭前与主办法官多次沟通,案件因种种原因多次开庭,每次开庭时律师都详细阐述了辩护观点,庭后提交了详实的辩护词。

  五、辩护结果:

  虽然律师做了很多工作,但无奈辩护观点未被法院采纳。后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结果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该案目前家属已经进行刑事申诉程序,律师未再参与。

  六、办案心得:

  单从结果来看,本案的结局并非令人满意。通过承办此案,本律师逐渐意识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空间越来越窄。本案的遗憾不少,比较深刻的有两个:一是A最后获刑偏重,二是最后的罚金过重。

  回顾本案,本律师现在仍然认为律师的辩护观点是能够站得住脚的,最后的判决本律师认为对于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说理不够,不能令人信服。当然,本案最后的判决可能是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个人在强大的作用力面前显然是渺小的。

  明知山有虎,偏上虎山行。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方为俊杰。本律师在以后的职务犯罪辩护中会更加注意方式方法,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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