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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情人宋喆被抓,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谈宋喆“涉职务侵占”

 李泽民 黄佳博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该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消息一出,立刻被各大媒体广泛转载,迅速占领微博热搜头条位置,舆论一片哗然。

晚上十点左右,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官微“平安朝阳”发布情况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从通报提及的宋某年龄、性别和工作情况来看,宋喆被拘的消息似乎得到了证实。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新闻的爆点在于老天开眼,“奸夫”终于得到报应,对法律工作者而言,主要的关注点则在于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假设朝阳分局情况通报中所提及的宋某就是宋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宋喆是怎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呢?

先从职务侵占罪说起,《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来说,要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大部分是私企人员;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法定追诉标准是6万元。

首先,所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简单来说,是指包括私企国企在内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朝阳分局通报的信息来说,宋某是以某工作室总经理的身份被指控的,该工作室的性质简单来说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属于条文规定的“企业”,因此,宋喆很可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至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体非法占为己有”,严格来说,应拆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即“利用职务之便”、“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就朝阳分局情况通报而言,宋某存在的犯罪行为是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如果该项事实被认定,则公安机关下一步工作就是查实宋某非法侵占款项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以及非法侵占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这两项犯罪事实。实务中,公安机关接到关于该罪名的举报往往不是空穴来风,所以,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工作应该不难展开。

再次关于数额问题,法定的起诉标准是6万,如果数额达到10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一旦入罪,最高刑期可到15年。据公开信息显示,宋喆与王宝强合作开始于2009年,假设公报所称的工作室是王宝强工作室,那么这四年多的工作室业务款数额一定不小,各项事实如果坐实,宋喆很可能面临十几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我相信大家关心的不只是宋喆的下场,还有马蓉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据相关媒体报道,宋某被拘,马蓉疑似发微博极力撇清与宋喆的关系。去年也有媒体报道,王宝强在起诉中也提到宋喆伙同马蓉隐藏、转移王宝强和马蓉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媒体报道属实,那么马蓉也有可能会被控以职务侵占罪。

综上,若宋某即是宋喆,那么等待他的真的就很可能是职务侵占罪了,当然,这些都要等办案机关的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和信息公布,并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唉,宋喆该怎么办?

马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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