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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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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享受辩论 ——读《法庭风云——民商事案件代理策略与庭辩技巧》

形式之辩——“红头苍蝇”出庭作证


1999年10月,一群客人在西湖边某酒店吃饭时,突然发现基围虾里有一只“煮熟的红头大苍蝇”(客人原话),叫来酒店经理质问,酒店经理一看,认为不是苍蝇,而是锅炭,争执中酒店经理将此物吞了下去。客人不干了,状告酒店,酒店委托胡祥甫律师代理诉讼。


庭审中辩论激烈,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苍蝇,被告认为是锅炭。突然,胡律师问原告:你们看到的是什么?原告说:“是红头大苍蝇”。胡律师说“拿红头大苍蝇来,煮煮看到底是啥模样?”


电影般精彩的一幕呈现,法庭上,在一干人等敛声屏气地注视着,胡律师气定神闲地拿上来一酒精炉,投入5只事先准备好的活生生的红头大苍蝇,一煮,全变成黑乎乎的,哪还见红头。胡律师就此质问:“你们怎么看得出是红头大苍蝇!”


煮熟的苍蝇是“红头”还是“黑头”?是一种形式上的区别,此种辩论技巧笔者认为是形式之辩。形式上的显著区别,关乎争议焦点,进而对案件实质产生影响。


美国前总统林肯当律师时,也代理过一起“请月光作证”的著名案例。证人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0点,在月光下看到青年开枪击毙被害人。林肯律师反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哪里还有月光?证人哑口无言。林肯律师以此推翻了证人证词,青年无罪释放。


“红头苍蝇”出庭作证与“请月光作证”相似,都是一种形式之辩,法域虽不同,但有异曲同工之妙。


现在回想,在庄严的法庭上,在众人的注视下,一碟新鲜出炉的苍蝇在法庭上慢慢出炉,红头变黑头,几家欢喜几家忧,场面也是有趣。



内容之辩——《承诺函》引发的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案


某集团是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某公司的控股股东,2012年12月,张某拿出一张某集团盖章的《承诺函》,要求某集团支付数千万元补偿款,该《承诺函》记载:



承 诺 函

为了稳定和维护某公司的股价,请你(张某)或通过第三人在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1000万股。我司承诺到2012年4月15日前,如该公司股价低于每股11.1元,我司将补偿卖出价与11.1元之间的差价。期间如有其他损失,由我司负责补偿。

某集团(盖章)

年月日


某集团经核对,该《承诺函》上的印章为真,但该集团并没有出具过该函,不知道印章是怎么盖出去的(疑被人偷盖),面对数千万元的索赔,深感忧虑。


2014年6月,某集团委托胡祥甫、王全明两位律师,主动对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承诺函》无效。两位律师从《承诺函》的内容无效角度发表相关辩论意见:

(一)《承诺函》的内容非某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取得这份讼争函件的方式不合法。

(二)《承诺函》内容违反《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属无效。


法院经仔细审查,认可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该《承诺函》无效。


《承诺函》一案充分体现了胡祥甫律师团队,紧紧围绕《承诺函》的内容,及该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角度,展开相关辩论,充分论述该《承诺函》于法无效。


莎士比亚有部经典戏剧——《威尼斯商人》,威尼斯富商安东尼奥为了成全好友巴萨尼奥的婚事,向犹太人高利贷者夏洛克借债。由于安东尼奥贷款给人从不要利息,并帮夏洛克的女儿私奔,怀恨在心的夏洛克乘机报复,佯装也不要利息,但《合同》约定若逾期不还,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后来,不巧的是安东尼奥的商船失事的消息,资金周转不灵,贷款无力偿还。


夏洛克拿着《合同》去法庭起诉,要安东尼奥履行诺言,割一磅肉。为救安东尼奥的性命,巴萨尼奥的未婚妻鲍西娅假扮律师出庭,她答允夏洛克的要求,但要求所割的一磅肉必须正好是一磅肉,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准流血。聪明的法官认可了律师的说法,以此作判,最终夏洛克因无法执行而败诉。


“鲍西娅律师”也是从《合同》的内容上展开辩论,用的是“限缩解释”法,《合同》中约定了割一磅肉,但仅仅是一磅肉,不能多不能少,更不能流血,这样“限缩”的解释和要求,是没有人可以完成的,故正义一方赢得案件。


当然,“鲍西娅律师”是一种诡辩,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书中用的是戏剧的写法。但是,阳光底下无鲜事,现实生活中各种奇怪的案件都有发生,“内容之辩”是经常用到的辩论方法,灵活运用,诉之有道。


巴萨尼奥的未婚妻鲍西娅假扮律师出庭这一细节也很有趣,不知当年律师上庭书记员是否也要核对律师证?




思想之辩——某大四学生盗窃案


胡祥甫律师在该书的后记《享受辩论》一文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案子:


某青年是大四学生,原本有大好前程,无奈一时失足,盗窃他人财物。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无论是对即将踏入社会的他,还是对其家人(祖母、母亲均长期卧病在床)来说,都如晴天霹雳。该学生的父亲在二审中委托了胡祥甫律师团队代理辩护。


笔者查阅了该案相关资料,可能理解上有不到之处,粗浅理解认为胡祥甫律师团队是从刑法谦抑性思想的角度,开展的相关辩护工作。所谓刑法谦抑性思想,是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


在司法环节,司法机关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遇之;可重刑可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


在二审庭审中,代理律师为该学生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父亲已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取得其谅解,并拿到书面《谅解书》。

(二)该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某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关于某某盗窃案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学院也请求法院能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从轻改判,给其以自新机会。

(三)被告人的祖母、母亲均患有严重的疾病,常年卧床不起,因本案受打击严重,请法院从轻处罚。

(四)该学生一时糊涂,临时产生犯意,主观恶性小。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也积极主动完全退赃,深刻检讨道歉,悔罪深切。

(五)全国范围内盗窃金额巨大被判缓刑的有相关案例,本案可予以参考。


最终,二审改判缓刑,该学生走出监所,与家人重聚,一家人痛哭流涕,对代理律师表示万分感谢。



结语


《道德经》第四十五章记“大巧若拙,大辨若衲”。


虽然法庭上的胡祥甫律师像一位演讲者,侃侃而谈,妙语连珠,用独到的诉讼策略和辩论技巧,打赢了一场又一场官司。但是,在法庭之外,他更像一位长者、一位老师、一位匠人,他更多的是在安静地思考,在看书,在写文。


胡祥甫律师教导我们:律师,做到一定的份上,应该有一种境界,将自己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或者所提供的每一个法律服务产品,不再当作商品,而是当作艺术品来对待。……艺术家创造艺术品的过程是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且艺术家很享受这一过程,虽然其中也付出了巨大的艰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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