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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犯罪的管辖探讨

一般认为,监察委员会的管辖是从两方面着手的,一是以人员身份着手;再是以涉嫌的刑法罪名着手,即原先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针对人员身份的管辖范围较以前进行了扩大,其中第三项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但规定模糊,本文仅就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明确,该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面分类探讨:

一、国有独资企业

1、具有领导职务的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均由监察委管辖,如贪污受贿类、渎职类犯罪。此类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明确任命、委任,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此类为典型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另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也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2、一般性工作人员,因所属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工作对象全部为国有资产,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就是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虽然不属于企业管理人员,但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针对国有资产的犯罪,应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3、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如后勤人员等,一般认为该类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法定职务职权,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可供利用,如涉嫌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如盗窃、诈骗类犯罪。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1、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具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提名或任命,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亦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由监察委员会管辖。该提名或任命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也可以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

2、其他普通人员,与国与控股、参股企业签订普通劳动合同,从事一般性工作,任职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者任命,属于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无差异,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再委托其他民营企业从事经营事务的,该民营企业人员一般认为不具有国有企业人员身份,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此外,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也归监察委员会管辖,其中某些罪名涉及的人员身份的范围更广,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需要注意。

    以上内容基本覆盖了实务中国有企业人员犯罪会遇到的各种情况,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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