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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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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刀下留人」裁判要旨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罪犯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我国死刑分为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一贯的刑事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死缓制度就是贯彻这一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少杀、慎杀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跟相关的刑事政策文件之中。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在死刑复核时“刀下留人”(可不立即执行)的裁判要旨和理由有哪些,作者透过对《刑事审判参考》第1-103集梳理现汇总如下。欢迎刑事司法实务的小伙伴们参阅&转需。

1、《刑事审判参考》[第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俊海明知是海洛因而为他人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大(编者注:海洛因7214.1克),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被告人马俊海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鉴于马俊海系受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且不能认定其事先明知毒品,而是在运输过程中才意识到是毒品,其犯罪主观恶性要小等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以运输毒品罪对马俊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刑事审判参考》[第35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宋有福因与宋起锋有积怨,在纠集许朝相实施报复加害行为过程中,将宋起锋刺死,二 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手段并非残忍,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不是预谋杀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刑事审判参考》[第163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郑大昌随身携带海洛因偷运出境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郑大昌走私毒品数量大(编者注:块状海洛因净重350克,含量为23.7%,含海洛因的液体重15克),应依法惩处,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郑大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本案存在的以下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第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郑大昌为吸毒人员;第二,郑大昌被抓获后,始终供认其购买毒品是为自己吸食,且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郑大昌携毒品是准备出境贩卖,不能排除其中有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第三,郑大昌有悔罪表现,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基于上述考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对被告人郑大昌的量刑,应与完全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走私毒品犯罪的量刑有所区别,决定对被告人郑大昌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刑事审判参考》[第361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传贵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大量炸药,并将炸药非法卖给 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又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吴传贵非法制造、买卖的炸药主要用于当地的生产,且炸药是在存储中发生爆炸,对吴传贵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5、《刑事审判参考》[第364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法经复核后认为:李贩卖海洛因598.2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贩卖的毒品含量较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编者注: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贩卖海洛因598.2克,数量大,但其中查获的302.2克海洛因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海洛因含量为3.98%。经计算,不足纯海洛因24克)


6、《刑事审判参考》[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韦红坚受毒品货主邀约参与贩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但考虑到被告人韦红坚不是毒品货主,只是应购毒人韦武全的邀约为其检验毒品质量,在韦武全的指使下携带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武全一起返回福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7、《刑事审判参考》[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宋光军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宋光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同案犯叶红军,对被告人宋光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宋光军、叶红军均明知行李包内藏有毒品海洛因而实施运输行为。但是,在运输毒品行为中,宋光军、叶红军及杨波的地位、作用如何,是本案量刑的关键问题。叶红军供述杨波是毒品的所有人,其与宋光军均受雇于杨波。由于杨波在逃,三人在共同运输毒品中的地位和作用,难以查清。宋光军虽是携毒者,但不能因为毒品在谁包里就推定谁的地位更重要、作用更大。判断共犯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全面分析。据叶红军供述,叶是受杨波指令监视宋光军的。从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看,叶红军的地位有可能高于宋光军。但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仅有叶红军一人的供述。因此,宋光军、叶红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叶红军已被判处死缓且裁判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宋光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两被告人之间很可能出现量刑失衡问题。宋光军虽系累犯,但因其所犯前罪为犯罪未遂,且不属毒品再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宋光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8、《刑事审判参考》[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该四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一、二审判决对其量刑适 当。练永伟在练永明的指使和安排下,取网和送出练永明购得的海洛因,参与运输、贩卖,其犯罪行为带有一定被动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以及主观恶性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9、《刑事审判参考》[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杰、常佳平、信沅明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销售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杰出资购买海洛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又系跨省贩卖,为当地毒品源头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信沅明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次数多,既伙同他人贩卖,又单独进行贩卖,毒品通过其直接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常佳平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涉案毒品通过其向社会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常佳平认罪、悔罪,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全案破获起到积极作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0、《刑事审判参考》[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将吗啡偷运入境并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走私、贩卖的毒品数量大;被告人王敬州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吗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的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侯占齐、李文书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侯金山在走私、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次于侯占齐,王敬州涉案的毒品数量明显低于侯金山,且毒品均未流入社会,对侯金山、王敬州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1、《刑事审判参考》[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补都明知是海洛因而使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 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补都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 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不能排除李补都系受他人雇佣、指使而运输毒品,对其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2、《刑事审判参考》[第547号]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冯忠义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海洛因,向他人销售并伙同他人携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艾当生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海洛因并携带运输,其行为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冯忠义贩卖、运输海洛因3540克,艾当生贩卖、运输海洛因l759克,二被告人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和 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冯忠义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鉴于艾当生运输的1759克海洛因中有1050克系受雇替冯忠义运输,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冯忠义,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3、《刑事审判参考》[第554号]房国忠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因口角持刀砍击被害人白建江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白主动邀请房饮酒,二人素无积怨,只是在共同饮用大量白酒后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中,房杀害白。其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房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4、《刑事审判参考》[第626号]张宝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上述数罪应依法并罚。殷岩所犯故意 伤害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殷岩参与的两起故意伤害均系共同犯罪,在彭福明被害案中,其所起的组织作用小于被告人张宝义、高跃辉,对直接致死彭福明的责任小于实行过限的被告人杜景龙等凶手,罪责与同案被告人裴欢盈基本相当;在陈宪国被害案中,其作用小于张宝义和同案被告人谭永波,罪责与同案被告人刘谊基本相当,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李以果伙同他人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孔昭全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李以果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系受被告人何丕东、张志玉的雇佣和被告人刘伦涛的具体组织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何丕东、张志玉、刘伦涛,且系与在逃凶手“浩浩”共同直接致一人死亡,罪责相对分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杜景龙伙同他人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彭福明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杜景龙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系受雇佣和指使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张宝义、高跃辉,且系与李莉磊、相向阳共同直接致一人死亡,罪责相对分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同案人的基本情况,对抓获同案人相向阳有一定帮助作用,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5、《刑事审判参考》[第634号]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龙世成、吴正跃抢劫后,为灭口杀死被害人,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世成、吴正跃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抢劫后为灭口杀死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巾,龙世成首先持刀捅刺被害人,两次作案后负责驾车逃跑,毁灭大部分罪证,并占有较多赃物,其作用 相对较大。吴正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吴正跃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6、《刑事审判参考》[第637号]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徐小四实施共同抢劫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共同抢劫致死常东山的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次于张红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 刑,可不立即执行。


17、《刑事审判参考》[第728号]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二被害人,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被告人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8、《刑事审判参考》[第739号]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平建卫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宋江平,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鉴于平建卫系致死路建军的直接责任者之一,犯罪手段残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应当对其限制减刑。


19、《刑事审判参考》[第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刘光普、凌万春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他人贩卖甲基 苯丙胺、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麻黄素、硝甲西泮等毒品,二被告人的 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光普非法买卖枪支和子弹,其行为还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刘光普、凌万春非法持有枪支和子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 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凌万春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刘光普,对凌万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刑事审判参考》[第816号]范永红、韩亚飞等抢劫、盗窃枪支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范永红、韩亚飞具有实施抢劫犯罪多次、抢劫数额巨大、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等法定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中,韩亚飞直接实施了致被害人袁小平死亡的抢劫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范永红在组织、指挥抢劫犯罪中要求同伙人尽量不要伤人,韩亚飞等人抢劫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范永红的预期,对范永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当对其限制减刑。


21、《刑事审判参考》[第852号]邱绿清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邱绿清受雇佣走私、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在逃同案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邱绿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2、《刑事审判参考》[第953号]阿力日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该起毒品犯罪各同案被告人责任相对分散,综合全案情况,对阿力日呷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阿力日呷的量刑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阿力日呷邀约阿布木拉尾一起贩卖海洛因。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阿力日呷从其为阿布木拉尾代购的两块海洛因中加价牟利。第三,阿布么作外系受雇于阿布木拉尾运输海洛因,阿力日呷购买海洛因后就将帮阿布木拉尾购买的两块海洛因交给阿布么作外,公安人员是在阿布么作外身上查获该两块海洛因的。


23、《刑事审判参考》[第1033号]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叶布比初、跑次此尔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均系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严惩。第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叶布比初量刑适当。鉴于跑次此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叶布比初,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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