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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诈骗罪, 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陈建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于201411月至20154月期间,在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虚构参加售房团购活动可以优惠等手段,先后七次诈骗被害人钱款39950元。

[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袁某虽然釆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的手段, 骗取买房人的财物,其本意是利用公司最低价与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额,钻公司管理漏洞,贪欲赚取不义之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初并不认为该行为涉嫌犯罪,在客观上触犯了法律,但与目的性明确的诈骗有本质的区别,其诈骗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袁某涉嫌的诈骗行为具有特殊性,均在公司和购房人认可的空间范围内实施,双方均能接受,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三、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并接受了公司的处罚,取得了公司的谅解,沒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     被告人袁某平时表现较好, 没有前科, 本案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交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 建议从轻处罚。

六、     被告人袁某是一个单身女孩,家庭经济一般,父母随其生活,购房需还贷经济压力大。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其本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和被告人袁某的状况以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袁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办案心得]

在开庭前一周我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希望能判缓刑。我与法官初步接触表达了被告人的心愿,法官认为诈骗次数高达7次,诈骗金额又较大,影响还有点大,等开庭审理评议后再说。于是在法庭上我从“情与法”为其辩护,最后法院倾向于“情理”,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采纳了对被告人袁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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