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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罪轻辩护成功案例-------郑某诈骗罪

金筱玲 夏玉锋


【基本案情及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以帮被害人殷某放高利贷获利为名,虚构“何某”、“王某”、“卢某”等借款人并伪造借条,以借款的形式,多次骗取殷某财物,价值290000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7年。


【律师分析】


  1、被告人郑某采用虚构借款人及借款事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时,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诈骗数额;被告人在案发前以支付利息等名义归还的数额应当从其诈骗总额中扣除,因此,被告人郑某的诈骗金额应为181500元。

  2、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情人关系,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3、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法院经查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被告人郑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以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等为名归还部分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并做出了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中,辩护人围绕诈骗数额的认定,在详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特别是从被害人多次不一致的陈述中,如何确定其陈述的真假,并由辩护人提出充足的事实和理由,最终让法院采信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的理解,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辩护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三条关于连环诈骗数额的认定,对于此类诈骗案件,应按其最后一次行骗使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加上前几次所骗得尚未偿还的数额来计算等依据,最终成功的使本案的诈骗数额从290000元降至181500元,从而使被告人郑某的刑期得以相应减短。此案的成功辩护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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