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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主管为何被判刑?不是天猫惹的祸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施某受雇于石狮市欧X公司,担任网络运营主管,负责产品网上销售业务。被告人施某对该公司总经理徐某甲称认识阿里巴巴天猫CEO“张某甲”,能通过私人关系取得天猫“双十一”活动主会场资格,但需要活动费用。徐某甲同意后,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施某称前往杭州找“张某甲”洽谈业务,在杭州电话联系徐某甲,称需要活动费用150000元。徐某甲将活动费用150000元汇至被告人施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施某取出该款占为己有后,伪造活动会场内定名额合作书及收款收据交给徐某甲。2017年11月11日,欧X公司的产品未能如期进入天猫“双十一”活动主会场,徐某甲即要求与被告人施某共同前往杭州阿里巴巴公司了解情况,在阿里巴巴公司门口,被告人施某以买烟为由逃跑,徐某甲即向阿里巴巴公司询问情况,发现合作书及收款收据系伪造后报警。

【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人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驳回被告人施某上诉。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构成该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要具有侵占的行为,同时侵占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程度。

结合本案,根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通话清单,欧X公司基本情况材料,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活动会场内定名额合作书、收款收据、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答复材料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欧X公司网络运营主管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150000元占为己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数额巨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被告人施某的侵占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施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案发后其家属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施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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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英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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