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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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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91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会,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捕前租住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浩,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平、书记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及其辩护人徐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南昌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对被告人刘会位于本市高新区昌东镇长胜吴村的租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6份伪造的编号分别为“新出发川字第526803号”、“新出发川字第328904号”、“新出发川字第527831号”、“新出发川字第732903号”、“新出发川字第638290号”、“新出发川字第261893号”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一份伪造的编号为“乐食药监械经营许可20160375”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刘会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了刘会的电脑、打印机及手机等物品。

另查明,2016年4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刘会在其住处利用电脑软件伪造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淘宝网店“臻品会商城”予以出售。2017年2月,被告人刘会向“婴童物语”淘宝店主胡某出售其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查获。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作为依据: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出具的《关于通报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件线索的函》、《关于核实食品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函》、《关于核实营业执照真伪的函》、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实恩平市胡六盐焗鸡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复函》;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实营业执照真伪的复函》;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婴童物语”淘宝网店购买证照记录;南昌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出具的《关于核实出版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函》;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核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复函》;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出具的《关于协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复函》;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南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照片、截图及光盘、优盘资料;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供述、户籍材料、归案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假证不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故本案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2、伪造和买卖的证件数量不能重复计算;3、被告人刘会具有犯罪未遂情节;4、被告人刘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5、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7本假证没有流入社会,情节较轻。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刘会在其位于本市高新区昌东镇长胜吴村128号的租住处,多次利用电脑软件伪造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淘宝网店“臻品会商城”出售假证。2016年11月25日,刘会向“婴童物语”网店出售其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于2017年2月查获上述假证,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南昌市公安机关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举报线索,对被告人刘会的租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6份伪造的编号为“新出发川字第526803号”、“新出发川字第328904号”、“新出发川字第527831号”、“新出发川字第732903号”、“新出发川字第638290号”、“新出发川字第261893号”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1份伪造的编号为“乐食药监械经营许可20160375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当场将刘会抓获归案,并扣押了其制作假证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及手机4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大学同学刘会合租在一起,自2016年3月起,刘会用软件帮一些淘宝店主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做好后把电子版发给客户,2016年9月份以后就要打印出来,拍照后再发电子邮件给客户,费用约300元一个。上述情况是刘会告诉他的,他也看到过刘会给假证拍照,刘会当时还叫他一起做,他没有答应。2014年8月,刘会还借他的身份证开了家卖服装的店。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她与男友刘会住在一起,刘会在淘宝上开了网店,帮客户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2016年8月,她看到刘会在用打印机打印别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她问刘会怎么回事,刘会说其之前在网上买了一个假食品流通许可证,她劝说刘会不要做违法的事。之后她回家呆了两个月,2017年2月来到南昌,又发现刘会在帮别人做假证,刘会解释说今年做的证和以前不一样,是售后服务,需要处理一下。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7年3月13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刘会的租住处(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长胜吴村128号)进行搜查,查获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打印机1台、苹果牌6PLUS手机2部、苹果牌4S手机1部、诺基亚牌手机1部;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6张,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杨某、朱某、李某1、陈某、危某、郭某2;查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张,法定代表人为刘会。

4、被告人刘会的手机拍摄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及南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光盘、优盘,证实2017年4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公安民警扣押的刘会的1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2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及1部苹果牌4S型手机进行电子检查,查找、恢复、提取、固定涉案电子信息,共从上述手机、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出编号为“新出发川字第526803号”、“新出发川字第328904号”、“新出发川字第527831号”、“新出发川字第732903号”、“新出发川字第638290号”,“新出发川字第26189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照片6张(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杨某、朱某、李某1、陈某、危某、郭某2),及刘会使用“臻品会商城”阿里旺旺账号贩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聊天记录截图等内容,并将上述电子数据信息作成编号分别为“2017025”“2017026”“2017027”的光盘3张及优盘1个。

5、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电子数据光盘1张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婴童物语”淘宝网店购买证照记录,证实南昌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6日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臻品会商城”交易记录及涉案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明细,制成光盘。其中,交易号2016112521001001195051368026的记录显示,刘会与“胡某”于2016年11月25日发生了金额为100元的交易,交易商品名称为“全国营业执照代办工商注册个体户”,收货地址为“中街路宋仙洲巷17-19号B幢301”。

6、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嘉市监稽函〔2017〕214号《关于核实食品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函》及“胡某”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嘉市监稽函〔2017〕213号《关于核实营业执照真伪的函》及“胡某”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恩食药监函〔2016〕156号《关于核实恩平市胡六盐焗鸡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复函》,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恩市场监管函字〔2016〕132号《关于核实营业执照真伪的复函》、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嘉市监稽函〔2017〕16号《关于通报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件线索的函》,证实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发现经营者“胡某”持有的“恩平市胡六盐焗鸡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均系伪造,并向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

7、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洪食药监稽函〔2017〕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南昌市公安局接到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后,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侦查。

8、南昌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关于核实出版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函》、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复函》、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乐食药监稽函〔2017〕11号《关于协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复函》,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会租住处扣押的编号分别为“新出发川字第526803号”、“新出发川字第328904号”、“新出发川字第527831号”、“新出发川字第732903号”、“新出发川字第638290号”、“新出发川字第26189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编号为“乐食药监械经营许可20160375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均系伪造。

9、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出具的“李某2”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李某2”卡号为62×××62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咨询多家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告知对淘宝交易记录中的“刷单”情况无法区分,无法对确切的交易金额进行审计;此外,公安机关对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其他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1、被告人刘会的户籍材料,证实刘会案发时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1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证明,证实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长胜吴村128号将被告人刘会抓获归案。

13、被告人刘会的供述,供称他在淘宝网上用母亲“李某2”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店铺,名字叫“臻品会商城”。自2016年3、4月份开始,他利用电脑软件伪造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臻品会商城”出售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他一般在接单后,通过阿里旺旺软件和买家谈好价钱及相关事项,营业执照是其在查询工商信息网后,找到与买家同名的工商注册信息,然后用买来的模版通过软件进行修改,配套的相关经营许可证也是通过电脑软件将工商注册信息修改上去,改好后将电子版发给买家提供的邮箱。他伪造的证件上面的印章,都是买来的模版上面就有的,而且印章上的字也可以自己修改。一套证件含有两个证,开始卖400元,后来慢慢降到五六十元,每次价格要视和买家谈的情况而定。这些伪造的证件,一般都是在淘宝上开网店的人购买的,没有实体的证件,其销售的都是电子版证件,还有的是打印出来证件后通过拍照发给对方,不通过快递邮寄。他用“臻品会商城”这个网上店铺出售假证,平均每天出售二十单左右,直到2016年11月份就没做了。2017年2月,他回南昌后,开始用微信做之前的生意。同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查获了作案工具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打印机1台、苹果牌6plus型手机2部、苹果牌4s型手机1部、诺基亚牌手机1部,还有其伪造的6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分别是杨某、陈某、危某、郭某2、李某1、朱某)和1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是刘会,这张是他找别人买来自己用的)。“胡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证件也是他做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假证不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对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会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结合全部案件事实,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会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联系买家后使用电脑软件、打印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贩卖,不具有未遂情节。辩护人提出刘会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刘会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打印机一台、苹果牌6plus型手机二部、苹果牌4s型手机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及伪造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六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份,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国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肖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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